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被引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