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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二节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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