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