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执行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价格工作,协调、处理本系统、本行业内的价格争议,协助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对国家物价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价格调整方案;

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