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研究拟订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计划和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研究拟订价格法规草案;
负责全国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会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指导、监督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下简称价格违法行为);
协调、处理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价格争议;
建立全国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国务院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