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律师执业满八年的;
曾任法官、检察官满八年的;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有关公职人员不得兼任仲裁员的,依照其规定;其他公职人员兼任仲裁员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仲裁机构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境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