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依据本法第十三条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仲裁机构向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