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 第二章 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第十三条 仲裁机构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机构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第二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