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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疏散

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 农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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