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