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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畅通,以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 第三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通信实施保障。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 第三十三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三十四条 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空中情报,协助训练有关专业人员。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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