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三十三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