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三十一条 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通信实施保障。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