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五章 疏散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疏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