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195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警察的权限如下:
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可以依照法律执行逮捕、拘留和搜查;
在侦查刑事案件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传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
对公民危害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依照法律取缔或者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遇有拒捕、暴乱、袭击、抢夺枪支或者其他以暴力破坏社会治安不听制止的紧急情况,在必须使用武器的时候,可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为了紧急追捕人犯、抢救公民的生命危险,可以借用机关、团体、企业和公民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
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的其他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