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1957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195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自愿充任人民警察的,经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可以充任人民警察,但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