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195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人民警察的职责如下:

预防、制止、侦查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侦缉逃避侦查、审判和执行判决的人犯;

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领导群众进行防特、防匪、防盗、防火工作;

警卫法庭,押解人犯,警戒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场所;

依照法律管理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枪支弹药、无线电器材、印铸行业、刻字行业;

管理户口;

依照法律管理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留、旅行等事项;

管理城市交通秩序、车辆和驾驶人员;

维护公共场所、群众集会的秩序和安全;

维护车站、码头、机场、火车上和船舶上的秩序,保护旅客和运输的安全;

保护各国驻华使领馆的安全;

警卫重要的机关、厂矿企业等部门的安全;

监督公共卫生和市容的整洁;

进行消防工作;

追查被抢劫、偷盗的财物,查找迷失的儿童和下落不明的人,救护被害人和突然患病处于孤立无援状态的人;

向居民传达自然灾害的预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动员群众采取预防和消灭灾害的措施;

积极参加和协助进行其他有关群众福利的工作;

向群众进行提高革命警惕、爱护公共财产、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宣传工作;

其他属于人民警察职责范围内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