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1957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195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警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人民警察的编制和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