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1957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195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引用法条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