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1957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195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遵守规定的纪律。对违反纪律和失职的人员,可以分别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禁闭、降级、降职、撤职等纪律处分。 人民警察如果违法失职已经构成犯罪,应送人民法院审判。如果这种犯罪已经构成军事犯罪,应由军事法院审判。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