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1957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195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卓越成绩的,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记功、提前晋级、授予国家的奖章、勋章和荣誉称号等奖励。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