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195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因公残废的人民警察同因公残废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其家属同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的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