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三十条 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第三十一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案件笔录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签名。 第三十二条 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 第三十三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第三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第三十五条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第三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第三十九条 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