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三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