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