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