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署对其起诉或参加的案件,如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违法或不当者,得提起抗诉,由原人民法院将抗诉书连同案卷,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检察署对于人民法院的确定判决,认为确有重大错误者,得提起抗诉,请予依法再审。最高人民检察署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判决,亦得提起抗诉,请予依法再审。
人民检察署对于人民法院的确定判决,认为确有重大错误者,得提起抗诉,请予依法再审。最高人民检察署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判决,亦得提起抗诉,请予依法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