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二章 县级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县级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事件: 第一审的刑事、民事案件;但本条例或其他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例。 调解民事及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民事案件的执行事项。 公证及其他法令所定非讼事件。 指导所辖区域内的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