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事件:

第一审的刑事、民事案件;但本条例或其他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例。

调解民事及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民事案件的执行事项。

公证及其他法令所定非讼事件。

指导所辖区域内的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