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一审法院,分下列三种:

县(旗或其他相当于县的行政区、自治区)人民法院。

省辖市人民法院。

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的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