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二章 县级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县级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一审法院,分下列三种: 县(旗或其他相当于县的行政区、自治区)人民法院。 省辖市人民法院。 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的区人民法院。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