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下列安全保卫任务: 第八条 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具体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九条 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对在本单位担负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进行执勤业务指导。 第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部署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十一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人员,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紧急需要,经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第十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需要,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现场最高指挥员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可以临时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其… 第十四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逮捕、追捕任务,根据所协助机关的决定,协助搜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和住所以及涉嫌藏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十五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使用警械和武器,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