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年)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十一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人员,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正在实施犯罪的; 通缉在案的; 违法携带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的; 正在实施危害执勤目标安全行为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