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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 第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 对在执行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协助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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