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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认证工作的职责是: 第八条 认证委员会由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科研、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含县,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其职责是: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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