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含县,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其职责是:
查处不符合认证时所采用标准的产品、假冒认证标志的产品;
配合认证委员会对获准认证的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
查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的有关认证的其他行为。
查处不符合认证时所采用标准的产品、假冒认证标志的产品;
配合认证委员会对获准认证的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
查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的有关认证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