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认证委员会由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科研、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提出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方案;
制定实施认证的具体办法;
确认用于认证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推荐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受理认证申请;
组织对申请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
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处理有关认证的争议问题;
负责对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撤销认证证书。
提出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方案;
制定实施认证的具体办法;
确认用于认证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推荐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受理认证申请;
组织对申请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
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处理有关认证的争议问题;
负责对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撤销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