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认证委员会由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科研、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提出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方案;

制定实施认证的具体办法;

确认用于认证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推荐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受理认证申请;

组织对申请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

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处理有关认证的争议问题;

负责对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撤销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