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认证工作的职责是:
制定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
统一规定或者批准认证标志的样式;
审批认证委员会的组成、章程;
审批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对承担认证工作的检查人员进行注册管理;
审批并发布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
公布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名录;
归口管理有关认证的国际活动;
对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对认证工作实行监督。
制定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
统一规定或者批准认证标志的样式;
审批认证委员会的组成、章程;
审批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对承担认证工作的检查人员进行注册管理;
审批并发布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
公布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名录;
归口管理有关认证的国际活动;
对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对认证工作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