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认证工作的职责是:

制定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

统一规定或者批准认证标志的样式;

审批认证委员会的组成、章程;

审批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对承担认证工作的检查人员进行注册管理;

审批并发布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

公布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名录;

归口管理有关认证的国际活动;

对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对认证工作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