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四章 检验机构和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检验机构和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 承担认证任务的检验机构和检查人员,必须履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认证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