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四章 检验机构和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检验机构和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 承担认证任务的检验机构和检查人员,必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检查报告负责;必须保守认证产品的技术秘密,并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科技成果。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