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四章 检验机构和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检验机构和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 承担认证工作的检查人员,须经培训、考核,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承担对申请认证的企业(含已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的检查任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