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三章 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认证产品采用的标准或者企业的质量体系已经改变,达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