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