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