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