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六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