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