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