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