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