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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六条 国家制定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开拓国际市场。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举办中小企业产品展览展销和信息咨询活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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