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